印尼新娘外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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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抓猴」反吃官司,代價比你想像的還大

 
台灣通姦罪實施結果,造就坊間徵信社大行其道,「抓猴」的看板廣告隨處可見,由於通姦罪是以男女性器接觸為構成要件,即便拍攝到男女二人進入摩鐵,通姦男女都會提出「蓋棉被純聊天」、「借廁所」等遁詞,徵信社為了證據,常常遊走法律邊緣。

事實上,針對台灣徵信業違法徵信、侵害民眾隱私權問題,監察院早在2002年即曾經糾正行政院、經濟部與內政部,當時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,對徵信業非法從事「偵探」業務,究應由何機關負監督管理責任,內政部與經濟部雙方互踢皮球,內政部也未督導警察機關加強查察徵信業之非法營業行為,甚至有不肖員警勾結徵信業者牟利,或盜錄民眾電話,嚴重損害民眾權益。 監察院報告指出,徵信業違法徵信問題,早在1996年的行政院治安會報,法務部調查局提出的「違法監聽之調查專報」,就主張應訂定專法規範,依外國立法例,均將徵信業與偵探業分業管理,但台灣未開放偵探業,導致實務上徵信業假徵信之名,行偵探之實。

一般人總以為,抓姦在床證據是離婚官司中索取高額代價的利器,但透過徵信業抓姦的代價非常大,很多徵信業者為了取得通姦男女性器接觸的證據,不惜鋌而走險;事實上,坊間徵信社所使用的偷拍、跟監、竊聽等手法,都違反《刑法》妨礙秘密罪,甚至違反《通訊監察保障法》,妻子為了取得丈夫通姦證據,有時反遭對方反控教唆妨礙秘密,最後法院判決的刑責甚至比「通姦罪」還要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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